商南县纪委根据群众实名举报,对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心原主任李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经查,李进严重违纪事实如下:
1、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诱惑未婚管理对象并影响其正常生活。
2015年3月10日,县巅峰农机销售公司法人王某(男)将本公司新招聘的女大学毕业生王某某(23岁,未婚)介绍给李进认识,李进同意将王某某安排在县农机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学习购机补贴微机录入业务。当日李进单独带王某某在富水北茗茶苑吃饭。
3月14日下午,李进在办公室送给王某某20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5000余元的苹果手机,随后该王通过王某(男)退还给了李进。当晚李进请王某某和她父母吃饭,酒后对该王语言暧昧,引起该王父亲反感并不再让女儿去上班。李进得知此事后让王某(男)出面说服王某父亲让其女儿重新回到巅峰农机销售公司上班,李进再次安排王某某在其单位学习农机购置补贴业务。
3月份的某一天,李进让王某某为其个人办理资金存取业务,让王某某在淘宝网为其本人购买衣服,送给王某某价值1000元的洗头会员卡。
4月19日,李进私自将30000元现金装入王某某的包中,当晚王某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很生气并再次不让王某某上班,4月21日中午,李进登王某某家门向该王父母道歉并保证不再和王某某交往,4月23日王某某通过王某(男)将30000元退还给李进。
2015年3月10日至4月21日期间,李进在工作时间之外特别是深夜频繁地给王某某打电话、发信息和微信聊天,干扰王某某的正常生活。
2、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指使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单位和个人餐费20000元。
2012年至2014年,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心及李进个人在县城“香锅居”餐馆产生就餐费用20000元。2014年10月某一天,李进指使县巅峰农机专业合作社法人王某为其结账,王某在李进办公室用现金支付给“香锅居”餐馆老板20000元。后因王某在申请国家冷库项目资金补贴中与李进产生了矛盾, 2015年7月1日李进将20000元上交单位财务。
3、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电话费共计3110元。
2012年3月20日李进安排单位财务人员为其个人办理了三个手机号码,捆绑于单位固定电话。自2012年至2014年,李进在单位财务上报销手机话费合计2710元,另外,李进将自己持有的另外2个手机号码产生的话费400元在财务账中予以报销,共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手机话费3110元。
4、违反财经纪律,坐支单位门面房租金70400元用于单位开支,虚开发票35000元胡支乱花。
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共收取门面房租金70400元,李进未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县财政,而是以单位经费紧张为由,安排本单位会计将这笔钱直接用作单位开支。
2012年1月至12月,李进先后从单位财务室预支现金共计35000元胡支乱花。2012年12月12日,李进安排单位会计虚开一张35000元的“水晶礼品”发票在本单位进行报销。
5、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套取国家农机项目购置补贴133000元,其中李进个人所得33000元。
2015年1月,李进利用其担任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心主任便利,安排商南县巅峰农机合作社法人王某和陕西省通为科技公司法人王某庆采取伪造现场、提供假信息、假发票等手段,申报了190套水泵的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通过了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审批。2015年3月20日,县财政局按照规定将该项目补贴资金133000元兑付到王某的银行卡中。经李进安排,王某于3月21日将其中33000元转入到其妻子方某的银行卡上,李进将此款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李进身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伪造证据,对抗干扰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让服务对象支付单位和个人费用,在单位财务中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手机话费;伙同他人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视财经纪律、法规,虚开发票隐瞒真实支出,直接坐支财政收入资金;违反生活纪律,诱惑未婚女管理对象,影响她人正常生活。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涉嫌犯罪,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商南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共商南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进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资金。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