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脱贫攻坚工作纪律,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根据省委脱贫攻坚“十条铁规”,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现制定我县“八个严禁、二十一个不准”脱贫攻坚纪律规定:
一、严禁挂名扶贫。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必须拿出70%以上精力、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主任必须拿出80%以上精力、包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拿出50%以上精力抓精准扶贫脱贫,不准只挂帅不出征、只挂名不扶贫,不准只进村不驻村、只进村不入户。
二、严禁有令不行。在贯彻落实中省市县脱贫攻坚政策过程中,不准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过程中,不准讲条件、讲困难、讲价钱,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
三、严禁弄虚作假。在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过程中,不准敷衍了事、失真失实、弄虚作假。在贫困村(户)退出过程中,不准擅自压缩程序、降低或抬高退出标准,该“摘帽”的不“摘帽”、该脱贫的不脱贫、该退出的不退出,违背群众意愿,蒙混过关,搞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
四、严禁擅离职守。在脱贫攻坚任务落实过程中,各镇(办)、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必须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不准不假而走、擅离职守。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准不干事、混日子。
五、严禁以权谋私。在脱贫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准独断专行,插手项目安排;不准违反招投标监管规定,暗箱操作;不准滞拨、滞留扶贫资金,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在执行“八个一批”脱贫措施过程中,不准抢占掠夺、虚假冒领、优亲厚友、贪污截留、克扣挪用、挥霍浪费,不准收受礼品礼金、索要财物、违规收取费用、吃拿卡要。
六、严禁吃喝玩乐。在脱贫攻坚包扶过程中,不准增加群众负担,在包扶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包扶村、包扶户任何形式宴请;不准挥霍浪费公款,乱发补助;不准借包扶之名参加与包扶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七、严禁失职失责。在脱贫攻坚推进过程中,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监管单位不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准对职责范围的违纪违规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不准推诿扯皮,漠视群众合理诉求,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八、严禁干扰考核。在脱贫攻坚督查考核过程中,各督查考核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准凭印象、徇私情、泄私愤对待被考核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干扰、阻挠脱贫攻坚督查考核和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