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纪(工)委,县直各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市级驻商各单位纪检组、监察室,委局机关各室(中心):
现将《商洛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工作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商南县纪委
2015年12月5日
中共商洛市纪委文件
商纪发〔2015〕13号
中共商洛市纪委
关于印发《商洛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
反映的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工作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委、纪委,商丹园区党工委,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直纪工委(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商洛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商洛市纪委
2015年11月23日
商洛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
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的方式,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予以了解核实或者进行诫勉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五种方式”经集体研判后,判定为谈话函询或初核后有轻微违纪行为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线索,应对被反映人进行约谈。
第四条 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约谈坚持“抓早抓小”、教育在先、注重预防“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市、县、镇三级进行约谈,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线索,可跨级约谈。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书面函询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约谈工作由市、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及镇办纪委负责实施。县区、部门“一把手”由纪委书记进行约谈,班子成员由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对口联系的室主任进行约谈,其他领导干部由纪委对口联系的室主任进行约谈,农村和基层干部由镇办党委或纪委约谈。谈话约谈需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参加谈话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
第六条 约谈工作的程序。
(一)约谈准备程序。凡须进行约谈的,由市、县纪委纪监察室或镇办纪委具体承办,就线索问题、需要约谈的内容提出约谈方案呈送约谈领导,填写《实施约谈工作备案表》(附后),实施约谈或函询。
(二)下发约谈通知。纪检监察室或镇办纪委在约谈前,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书面通知,告知其约谈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相关事项。
(三)进行组织谈话。被约谈人就需要说明事项全面真实进行说明,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做好谈话记录;函询谈话的,需要保存函询答复书面材料。
第七条 整改落实。约谈对象被约谈后,需要整改的,按约谈人提出的整改时限、标准、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约谈人报告整改结果。约谈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由约谈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对其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就约谈事项事实和相关约谈整改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八条 建立廉洁档案。约谈工作结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收集相关资料,为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分级逐步建立廉洁档案,对反映问题、
约谈记录、答复材料、民主生活会上说明记录、核查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登记管理。
第九条 严肃责任追究。约谈对象对需要说明的问题不如实说明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的,严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商洛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约谈工作备案表》
附件:
实施约谈工作备案表
编号:
被约谈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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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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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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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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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谈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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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是由
(附约谈
或函询
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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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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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送约谈领导,一份存廉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