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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市商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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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南县委办公室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南县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制度》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10-20 10:46:30    来源:    文字:【】【】【

各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县委各部门,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级驻商各单位:

《商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制度》已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商南县委办 公 室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

 

 

 

 

商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病事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杜绝吃空饷问题,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请假,仅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的请事假和病假情形,其他请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请假,起假时限满2.5个小时按0.5天计,满6.5个小时按1天计。

第四条 事假审批权限及停发津补贴规定。单位领导审批事假权限为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一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超过期限的,由单位集体研究后报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公室审批,权限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20111701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扣发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

(一)一月内事假累计610个工作日的,机关工作人员扣发当月工作津贴,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一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对机关工作人员扣发当月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第五条 病假审批权限及停发津补贴规定。 有明显病症需打针吃药3天及以内的,应带诊疗单位证明亲自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并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4天及以上的必须出具国家公立医院的治疗或住院证明。单位领导审批病假权限为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个月。超过者由单位集体研究后报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公室审批,权限为每人每次1090天,除患重病或致残以外,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20天。病假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20111701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扣发津补贴或绩效工资:

(一)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机关工作人员扣发工作津贴,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办理病休。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愈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它疾病需要继续修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从请假的第7个月,机关工作人员扣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不假而走的;

(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三)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四)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五)特殊情况电话请假,事后未能补办请假手续的。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2011170171号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在4天及以内的,停发一个月工作津贴;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10天以上停发1个月津贴补贴;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累计20天以上停发3个月津贴补贴;连续旷工满15天或累计满30天停发6个月津贴补贴;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停发工资(含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在2天及以内的,停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5天以上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10天以上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满10天或累计满20天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应当遵照下列规定:

(一)请假1天及以内的由单位直接领导审批。

(二)请假2天及以内的由单位直接和分管领导审批。

(三)请假3天及以上的由单位直接、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批。

(四)县直部门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请假,由主管部门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批;各镇站、所负责人请假,由镇党委、政府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批。

(五)各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请假按县委、县政府规定执行。

(六)所有请假由本人写出请假条,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七)请假期满后,于次日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办公室每月月底将本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旷工、扣发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人员名单及数额如实进行统计报送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公室审核备案。县考核办公室审核后,本周内转送到县财政部门,本月内在发放工资中扣发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

第九条  对不按时报送扣发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人员名单及数额,或在请假、批假、汇总、报送中弄虚作假,或超越权限批假,或出示虚假疾病证明被举报查实的:1人次全县通报批评、2人次的取消相关人员的评优资格、3人次的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4人次以上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并采取追溯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党政纪责任和扣除多发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

第十条  借用人员请假由借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需扣发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的,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公室通知县财政部门在其原单位扣发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协管员、临时聘用人员请假参照本制度执行。协管员请假超假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公室负责通知县财政部门扣发其日均工资(每月按22天计),临时聘用人员请假超假由所在单位自行扣发其日均工资(每月按22天计),旷工按其日均工资(每月按22天计)2倍扣发。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请假条和干部职工病事假汇总统计报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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