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纪发[2011]31号
中共商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商南县委组织部
印发《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和推荐表彰工作进行
廉政鉴定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直机关工委、各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级驻商各单位:
现将中共商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商南县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和推荐表彰工作进行廉政鉴定的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商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商南县委组织部
2011年11月17日
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和推荐表彰工作
进行廉政鉴定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提拔任用和推荐表彰工作程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做好廉政鉴定工作。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工作的规定》,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和推荐表彰工作进行廉政鉴定的规定》(商纪发[2007]8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政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鉴定、各负其责;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发扬民主、严守纪律的原则。
第三条 拟提拔任用干部和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人选的由县委组织部委托,县纪委负责对其作出廉政鉴定。凡未经县纪委提供廉政鉴定意见的,党委(党组)不得上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人选。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由县纪委作出廉政鉴定。副科以下(不含副科)干部提拔任用廉政鉴定工作由所属党委纪委负责。
第五条 对拟推荐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拟推荐为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以及县委要求县纪委提供廉政鉴定的,由县纪委作出廉政鉴定。
第六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和表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廉政鉴定工作由县委廉政办负责协调县纪委信访举报室、纪检监察室、纠风办、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警示训诫室、党风廉政室等相关室共同负责实施。
第八条
提拔任用干部时,县委组织部在对拟考察
对象进行考察之前,应以《廉政鉴定意见函》形式将考察对象名单提交县纪委进行廉政鉴定。
第九条 拟考察对象先由所属党委纪委出具廉政勤政表现情况说明,连同个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县委廉政办,再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对其作出廉政鉴定。
第十条 组织部门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应与县纪委加强联系,对考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纪委在廉政鉴定过程中发现需要考察时了解的问题,应及时沟通,相互反馈,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廉政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对拟推荐作为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所属党委纪委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委廉政办,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对其作出廉政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对拟推荐为县级或县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由所属党委纪委审核后报县委廉政办,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对其作出廉政鉴定。
第十三条 县委廉政办接到县委组织部提供的《廉政鉴定意见函》后,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书记,同时将廉政鉴定名单提供县纪委信访举报室、纪检监察室、纠风办、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警示训诫室、党
风廉政室等相关室审核。
第十四条 各相关室根据各自掌握的情况对鉴定对象提出意见。对无不廉洁问题反映、有反映经调查了解反映失实或未发现违纪问题的,应及时将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县委廉政办。
对有不廉洁问题反映而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相关室在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县委廉政办,对一时难以调查核实的,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县委廉政办根据各相关室提出的初步结论和拟提拔对象廉政勤政表现情况,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对其作出廉政鉴定。
第四章 廉政鉴定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十六条
镇、部门、单位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政鉴定不予通过:
(一)未按规定分解、落实、上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核查属实的;
(三)在行业风气、行政执法和干部作风纪律方面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四)执行或采纳纪检监察决定、建议不到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案件线索的;
(六)被群众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核查未作结论的;
(七)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拖案不处的;
(八)有其它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十七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政鉴定不予通过:
(一)对镇、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负有重要领导、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的;
(二)警示提醒或诫勉督导对象未自查、说明问题,或存在的问题未纠正到位的;
(三)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限内,未作出解除决定的;
(四)有违纪问题,但情节轻微,或有从轻、减轻情节,免于处分的;
(五)党员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二年,或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未满二年,或开除党籍未满五年的;
(六)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执行的人员,所受到的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
(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执行的人员以外的人员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纪律处分,未满一年的;或受降级、撤职处分,未满二年的;
(八)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未作出结论的;
(九)被群众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核查未作结论的;
(十)有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第五章 时 限
第十八条 县纪委应在接到县委组织部《廉政鉴定意见函》后15日内作出廉政鉴定。对于“建议暂缓提拔任用”、“建议暂缓推荐(表彰)”的鉴定对象,县纪委应在3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3个月内不能作出结论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县纪委廉政鉴定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对于廉政鉴定后6个月内没有被组织提拔任用或表彰的,再次提拔任用或表彰的,应重新进行廉政鉴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从事干部廉政鉴定的工作人员,要严把廉政鉴定关,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对因违反组织工作纪律,造成失密泄密或用人失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