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纪办发〔2014〕27号
中共商南县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纪委监察局
机关限时办结督查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室(中心):
根据委局领导安排,制定《县纪委监察局机关限时办结督查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商南县纪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限时办结
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委局机关限时办结督查督办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督查督办制度适用对象为委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适用范围为委局机关所有政务、事务、服务事项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委局领导干部在批示文件、部署工作、落实上级交办任务时,凡需要办理的事项都必须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具体承办人应严格按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进行落实,不得推诿、拖延、扯皮。对确实有困难,不能按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完成的,具体承办人应在接到领导批示或办理过程中及时说明原因,由领导重新确定办结时限。对重新确定办结时限仍不能完成任务,特别是造成失误和影响的,一律追究责任。
第四条 办公室建立督查督办销号登记制度,对需要办理的事项,按照领导批办一项、登记一项的原则将该事项的完成时限、完成情况及领导对完成质量的批示情况进行登记并在办公室公示,督促事项办结销号。
第五条 办公室及时了解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进度,在领导批办的完成时限前一个工作日对承办人员进行督办提醒,确保该项工作按时完成。对没有按时限完成的工作,办公室除继续督办外,要报告批办领导,由批办领导督办。
第六条 办公室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将上月督查督办销号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未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交办事项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上通报;逾期没有办理被市纪委监察局或县委、县政府督办以及被市纪委监察局或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由纪委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进行约谈,直至组织处理和纪律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县纪委监察局内部工作督查督办销号登记公示表
序号 |
批办时间 |
批示领导 |
批 办 事 项 |
时限要求 |
承办室或
干 部 |
完 成 情 况 |
完成时间 |
对完成质量的
正反面批示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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