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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市商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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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4-09 10:49:23    来源:    文字:【】【】【

商财发〔20152

 

商南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商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各镇、县级各部门差旅费管理,我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商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商南县财政局

          201517

 

 

 

 

 

 

 

 

 

 

 

 

 

抄送:市财政局

商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517印发

商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政府、县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机关单位,是指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县直直属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镇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县城区或近郊区(县城郊范围5公里内)临时外出工作,一律不按出差对待,不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  机关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县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人员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1)。

机关单位人员赴省内市外及本县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2)。

第十四条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单位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人员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1)。

机关单位人员赴省内市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2)。

机关单位人员赴本市及其市内他各县区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80元。

县级单位赴县内各镇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30元。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本镇范围下乡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在农村下乡在农户家吃饭的,按标准要求缴纳伙食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区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机关单位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单位:元/人天

省外

省内市外

市内县外

80

50

30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区内交通费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的费用不予报销,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县内交通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镇下乡除外)。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区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机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县级常驻外地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不作出差对待,在驻地市区出差,按驻地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镇县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本部门实际和工作特点在本办法规定标准限额以内制定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公务人员出差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至20191231废止。商南县财政局印发的《商南县县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74号)同时废止。县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县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伙食补助费标准

1

北京

800

500

350

100

2

天津

800

450

320

100

3

河北

800

450

310

100

4

山西

800

480

31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6

辽宁

800

480

330

100

7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

吉林

800

450

310

100

9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1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11

江苏

800

490

340

100

12

浙江

800

490

340

100

13

宁波

800

450

330

100

14

安徽

800

460

310

100

15

福建

800

480

330

100

16

厦门

800

490

340

100

17

江西

800

470

320

100

18

山东

800

480

330

100

19

青岛

800

490

340

100

2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21

湖北

800

480

320

100

22

湖南

800

450

330

100

23

广东

800

490

340

100

24

深圳

800

500

350

100

25

广西

800

470

330

100

26

海南

800

500

350

100

27

重庆

800

480

330

100

28

四川

800

470

320

100

29

贵州

800

470

320

100

3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31

西藏

800

500

350

120

32

甘肃

800

470

330

100

33

青海

800

500

350

120

34

宁夏

800

470

330

100

35

新疆

800

480

340

100

附表二

县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费

补助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县处级

科级

其他人员

1

西安市

800

460

 

 

320

100

2

咸阳市

600

320

 

 

260

80

3

铜川市

600

300

 

 

230

80

4

宝鸡市

600

320

 

 

260

80

5

渭南市

600

300

 

 

260

80

6

汉中市

600

300

 

 

230

80

7

安康市

600

300

 

 

230

80

8

榆林市

680

350

 

 

300

90

9

延安市

680

350

 

 

300

90

10

杨凌区

680

320

 

 

260

80

11

韩城市

600

300

 

 

260

80

12

商洛市

 

 

230

220

20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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