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发〔2014〕13号
中共商南县委办公室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南县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商南县机关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等
四个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级及县委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机
构,各人民团体,市级驻商各单位:
《商南县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商南县机关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商南县镇机关廉政灶制度》和《商南县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7日
商南县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遵循“严格标准、突出特色,先行审批、对口接待,汇报通报、定期结账,勤俭节约、安全保密”的接待原则,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县级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定额补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
第二章 公务接待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县级公务接待范围指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对口的上级来宾。具体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家部委领导。
(二)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省人大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秘书长;市人大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省纪委常委、市纪委常委。
(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涉及全县综合性工作检查组。
(六)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团。
(七)中外来商专家。
(八)由四套班子单位出面因公接待的外地来商县级及县级以上领导或离商回访的县级及县级以上领导。
第六条 部门接待范围是:中省市各对口工作部门因公来商领导;来商检查部门专项工作的领导;外县(市)对口部门因公来商领导。
第七条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对外接待来宾,严格接待标准,接待时可以对等安排县级领导、对口部门领导及负责人陪餐。
第八条 接待单位根据来宾规格,在备选的公务接待宾馆、饭店中选择服务上乘、设施配套、饭菜质优味美、价格经济实惠的宾馆、饭店承担接待任务。接待单位长期选择某家宾馆、饭店承担接待任务的,接待费用按第十八条规定结算。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宾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来宾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工作餐标准。接待正县级以上领导,按就餐人数每人每餐标准50元,其余每人每餐30元,提倡选择在干净卫生、经济实惠的农家乐吃工作餐。
笫十一条 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来宾住宿费用由来宾支付。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县处级安排单间,随行人员安排标准间。房间内不摆放烟茶水果和生活用品,县内各类公务接待一律不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
第三章 公务接待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上列第四条规定范围),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由四套班子办公室根据接待通知,拟定接待计划,详细填写《县级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批准后,由四套班子办公室通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安排人员做好指导联络工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审批表要求负责具体接待工作。接待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如实填报《商南县公务接待费用结算表》(附接待原始菜单、其他接待费用清册等),交县财政局审核,按期汇总报县政府审批后,财政局办理费用追加手续,资金由国库直接划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与接待宾馆结帐。接待费用超过审定部分,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予结算。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和派出单位公函分别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时要如实填写来宾的姓名、级别、来宾人数、随行人员、公务内容、接待标准、日程安排、接待费用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部门接待(上列第五条规定范围)比照本办法规定,由承办部门提前拟定接待计划,详细填写《部门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部门自行接待,费用由部门自行承担,按审批限额据实报销费用。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记者、招商引资客商代表来商接待,分别由县委宣传部、招商局遵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报批之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做好接待工作,接待费用由财政局审核后拨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与接待宾馆结算。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七条 实行同城不吃请制度,县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不得以公务活动之名利用公款相互吃请。
第十八条 推行定点接待,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竞争性招标办法,每年招标一次,每次确定两至三家设施齐全、服务一流、质优价廉的宾馆饭店做为备选接待宾馆饭店。按接待标准制定满足公务接待需要的菜谱、菜品、主食名称、数量及价格。公务接待以低于市场价的10℅做为接待结算价格。来宾住宿费用由公务接待结算的,注明理由,结算价应低于市场价格的10℅--20℅。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尽可能安排具有商南特色的饭菜和小吃,既要让宾客满意,又要突出商南风俗特色。
第二十条 所有公务接待一律实行早、午餐不饮酒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程序和标准履行接待工作。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各类接待费用,对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或超标准接待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镇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廉政灶制度。在廉政灶就餐不上烟酒,不得借廉政灶超标准接待。
第二十三条 机关职工灶符合接待条件的,要求来宾在机关职工灶就餐,各单位应规范机关职工灶财务管理,机关职工灶接待标准应比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利用公款举办庆典活动,经上级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按规定标准一律实行工作餐。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接待期间,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要预先安排,分工到人,积极履行职责,确保接待各环节衔接紧密有序。
第二十六条 接待活动结束后,应认真总结接待活动的经验和不足,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总结,研究改进措施。接待活动涉及的有关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由接待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归档。
第二十七条 各镇、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公务接待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规格、超范围接待,不搞公款娱乐消费活动。加强接待费用管理,严格压缩接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强化保障措施,保障来商宾客食宿、车辆、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保密制度,特别是重要接待,特殊领导的日程安排、出行路线、活动内容等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做好保密工作,力求节约节俭,保证接待工作严肃性。
第二十九条 加强纪律监督。按照《关于在全县开展治庸治懒治散治赌治奢活动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共商南县委关于印发< 中共商南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假公济私、赠送礼品礼金等问题,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接待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接待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4年2月7日
表1 商南县县级公务接待审批表
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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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待 宾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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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领导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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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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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年 月 日 |
自 月 日 至 月 日累计: 天 |
来宾随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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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用 |
套间 间数 |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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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 同 领 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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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间 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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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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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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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间 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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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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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餐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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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餐次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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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 |
主副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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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地点: |
主副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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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 |
主副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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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 |
主副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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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 |
主副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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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用酒: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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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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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饮料: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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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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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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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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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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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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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接待费用预算总计 (大写): |
¥: |
县政府领导审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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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机关事务管理局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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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接待单位自行复印或印制
表2 商南县公务接待消费清单 (单位:元) 年 月 日
项 目 |
数 量 |
天(次)数 |
单 价 |
金 额 |
财政局审定金额 |
住
宿 |
套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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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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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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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餐 |
工作餐及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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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及其它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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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档(比照六年西凤):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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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饮料: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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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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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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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按相关要求开支和申报) |
1、场租及会场布置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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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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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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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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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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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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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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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金额合计(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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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金额总计(大写): |
¥: |
承办单位经办人
(签字):
承办单位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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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局
签字盖章:
|
财政局审核人
签字:
财政局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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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自制或复印,作为表1的附件,在接待结束后3日内一同报财政局作为审核结算依据。
表3 商南县部门单位公务接待审批表
承办单位 |
|
接 待 宾 馆 |
|
来宾领导职务 |
|
来宾活动内容 |
|
接 待 时 间 |
年 月 日 |
自 月 日 至 月 日累计: 天 |
来宾随同人数 |
|
住宿费用 |
套间 间数 |
|
金 额 |
|
陪 同 领 导 |
|
单 间 间数 |
|
金 额 |
|
工作人员人数 |
|
标准间 间数 |
|
金 额 |
|
就
餐
费
用
|
工作
餐次
数 |
|
时间地点: |
主副食金额 |
|
|
时间地点: |
主副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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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地点: |
主副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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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地点: |
主副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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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地点: |
主副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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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用酒: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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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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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饮料: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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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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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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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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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数量 |
|
金 额 |
|
本次接待费用预算总计 (大写): |
¥: |
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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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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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自行承担接待费用的部门或单位填制,作为报账结算依据。表格由单位按照设计的表样自行印制或复印。
商南县机关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召开的会议应本着精简、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参会人员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鼓励套开会议,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
二类会议:县委或县政府批准的事关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会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县级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包括县委全委会、政府全体会、纪委全委会、“七一”表彰会、目标责任制考核会、政协新春团拜会等按照组织程序必须召开的会议和法定例会。
三类会议:省、市在商南召开的应由我县承担接待的会议。
四类会议:经县委或县政府批准,由县级机关单位组织召开的,要求县镇机构业务负责同志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项业务会议。
第四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一类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凭县委常委会议决议,分别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与政府采购中心拿出相关方案,认真填制会议开支清单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执行。
(二)二类会议。会议主办单位持县委或县政府批准意见,分别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政府采购中心协商后,认真填制会议支出清单(包括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结算。经批准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次该类会议,法定例会按照法定年限召开,一年中确需召开两个以上该类会议的,应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
(三)三类会议。由举办方持有关通知,提前预算会议支出清单,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县财政局预审备案。
(四)四类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召开会议,费用由主办单位自理。
第五条 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和法定例会由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确需延长的,由县委县政府决定;三类会议根据省市通知要求决定;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 会议人数。一类会议按有关规定核定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二类、三类会议与会人员根据有关通知范围确定,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根据业务需要控制会议人数,工作人员控制在5%以内。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遵循相关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逐项填报支出项目,报审时一并提供费用支出依据,未经批准不得超规模办会、超标准申报费用。
第八条 会议费范围。会议各项费用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决议、主要领导批示、相关制度规定等据实填报。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场租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交通费以及食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会议费管理。规范会议费核算管理,严禁将其他费用转入会议费核算。坚决制止讲排场、比阔气,杜绝铺张浪费,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或参会人员参加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组织其他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奖金及纪念品或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不得借开会之名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将会议费向基层或企事业单位转嫁;不得违规使用会议费购买办公设备;除一类会议配发纸质文件袋外,县内召开的所有会议,不配发文件袋、文具和生活用品;会场不悬挂各类宣传横幅,不制作背景板,不得摆放各类鲜花或花卉、气球,不得聘用礼仪人员;会议召开地或在城区居住的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食宿。一类会议的农民代表、委员往返交通费据实报销,按实际会议天数每天补助误工补贴40元。
第十条 会议食宿费标准。按规定镇、村参会人员的食宿接待工作由会议主办单位提出意见,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食宿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控制数以内据实报销,会议食宿费综合定额标准(单位:元/人天)参照如下: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 |
合计 |
备注 |
一类会议 |
80 |
90 |
170 |
|
二、三、四类会议 |
80 |
70 |
150 |
|
会议室租用费等按会议举办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租方共同协议,按低于市场价格的协议价结算。
第十一条 资料费。资料费只报销与本次会议主题相关的文件资料费,文件份数按参会人数计算,增发或超印文件的费用由单位自理,文件清样只计算一次费用,校对稿不计费(讨论稿除外),资料费包括版费、印刷费,各种文件提倡双面印刷。结算标准:16K页面每版4元,A4版每版5元;16K单面印每张0.15元,双面印每张0.2元,A4版单面印每张0.18元,双面印每张0.28元。会场布置要节俭大方,座位标签不得重复印制,使用县人民会堂召开会议的,杜绝申报电费等重复费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纪要或两办文件通知为依据举办会议,多会套开的,集中办会和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填制支出清单,签字盖章后送县财政局审核,经审批后办理会议费结算手续,会议食宿费拨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结算,其余费用拨入县政府采购中心结算,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到位后,会议费的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商南县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由单位自主召开的会议,比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办会,会议费用由单位按本规定标准结算并报账。
第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列支会议费的行为,除等额扣回经费外,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会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4年2月7日
商南县 会议费结算表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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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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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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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产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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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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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产及工作人员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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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期 |
自 年 月 日至 日 |
住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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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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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宿费 |
住宿费(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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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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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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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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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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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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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按相关要求开支和申报) |
会场场租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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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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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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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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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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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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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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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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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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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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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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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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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价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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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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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
金额 |
|
财政局审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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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价 |
|
金额 |
|
财政局审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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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费用合计: |
|
审定金额总计(大写): |
|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局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局负责人签注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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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会议举办单位按照设计的表样自行印制,作为报审审批资料。
商南县镇机关“廉政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厉行节约规定,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商洛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的通知》(商纪发 [2010]1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镇政府负责,从实际出发,建设好镇机关“廉政灶”,为改善镇机关干部生活、搞好乡镇公务接待创造条件。
第三条 因公到镇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洽谈合作事项、兴办公益事业等各级各类来客,确需提供就餐服务的,由镇主要领导审批,统一在镇机关“廉政灶”就餐,凡镇辖区内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到营业性餐馆安排接待。
第四条 镇政府应按照“定额供餐、成本核算、经济实惠”的原则,参照当地机关干部的就餐水平,制定“廉政灶”公务接待就餐标准,不上烟酒,不上高档菜肴,根据人数确定饭菜数量,餐后向来镇下乡人员按每人早餐晚餐各5元、午餐10元标准收缴伙食费,并在廉政灶客伙登记表上自行登记,客伙收费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第五条 加强镇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管理。镇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应由主要领导负责审批,确定专人管理,单列账项,建立公务接待流水账,实行日清月结和定期公开制度,防止弄虚作假。建立“廉政灶”公物管理制度、材料采购及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制度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廉政灶”持续正常开办。
第六条 建立镇机关“廉政灶”财政保障机制。
1、县财政将“廉政灶”补助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每年每镇分别补助3万元,用于灶具购置维护或其他支出。
2、镇机关“廉政灶”的炊事员由镇政府自主聘任身体健康、有烹饪专长的人员担任,县财政每年纳入预算给每镇炊事员工资补助10000元。
第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廉政灶”用餐规定,严于律己,不搞特殊。要广泛宣传建设镇机关“廉政灶”、规范镇公务接待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改进作风,严格遵守厉行节约规定,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确保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健康运行。
1、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列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镇党委、政府负责“廉政灶”的具体管理,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县纪委报告工作。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机关“廉政灶”食品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严格有关卫生要求,落实卫生监督责任,确保不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4、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管,严禁镇财务支出中列支烟酒、礼品等不符合“廉政灶”规定的开支票据。县审计局要严格审计镇公务接待相关费用,发现违规接待费用必须严肃处理。
5、县纪委监察局对镇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违反接待规定的,必须按照“谁主张处理谁、谁接受处理谁、谁要求处理谁”的原则予以严肃查处,其发生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对其所在单位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以此有效遏制公款“吃喝”的歪风。
6、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和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确保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有效贯彻和落实。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2月7日
商南县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陕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属地管理的财政供养单位购置、管理、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编制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公务用车编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统一审核确定,并颁发《公务用车编制证》(以下简称《编
制证》)。编制内的车辆,实行“一车一证”管理。《编制证》是单车的身份证明,是单位办理车辆购置、保险、调配、过户、报废、更新等手续的凭证和依据,由用车单位保存。车辆编制审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不得超编制配备车辆,不得变相挂靠下属单位或企业购车。
第五条 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确需公务用车,须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在机动车辆中予以调配;一套机构两块或两块以上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车辆编制。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按照中省市相关文件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车辆。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置。
第七条 上级部门全额配备、调拨,社会捐赠车辆,接受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及时报县纪委、县财政局审查备案并纳入编制统一管理,占用单位车辆编制数。如单位原有车辆已满编,实行编外管理,使用报废之后不得更新。
项目配车,项目单位须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等车辆配备使用凭证,报县纪委、县财政局审查备案。项目配车列入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调入机关使用,所需经费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被撤销,原车辆编制作废;新成立机构的车辆编制,按程序重新申报核定。
第三章 车辆配置标准
第九条 公务用车配置应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车型范围选用经济、节能、环保、
实用的国产品牌汽车。
第十条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的其他小型客车,待省市新标准出台后,以省市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或中大型客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需要的,可以配备排气量不超过2.5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越野车或价格不超过45万元的中大型客车。配置越野车或中大型客车必须按程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上述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四章 车辆购置更新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购置,必须遵守“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在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内,严格按照《采购法》组织采购。未填写《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申报表》并经相关部门、县政府领导审核,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购置经费,不得审批政府采购,不得支付车辆费用,车辆管理部门不得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更换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更新公务用车按照“先处置、再购置”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上级分配或接受捐赠车辆,须提供分配、捐赠证明材料,填写《分配(捐赠)车辆登记表》,报县财政局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原则上禁止单位长期(10天以上)租(借)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租(借)车,必须经过单位会议研究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县纪委、县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管理坚持统筹兼顾、按编配置、严格标准、从严审批、科学管护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车辆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加强对车辆派出、保养、维修、加油、保险、年检、出车信息登记及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车辆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务车辆注册登记的把关,指导用车单位做好驾驶员交通法规及安全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车辆编制,审核购车资金来源,按规定组织车辆的统一购置,办理车辆登记、变更、调配、处置、报废等日常管理事宜。
第十八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公务用车不得从事非公务活动。
公务活动实行派车审批单、派车登记薄制度。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坚持做好等级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车辆在未派出和节假日期间应当由单位负责后勤管理的工作人员负责封存停驶,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范围,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善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监督制约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章 车辆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处置,是指对公务用车的调拨、出售、转让、变卖、置换、报损、注销、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理行为。
公务用车的处置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统一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处置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确需转让、变卖的,由县财政局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报废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凡符合注销(报废)标准的车辆,由使用单位向县财政部局申报,并按程序办理注销(报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处置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注销登记(报废)等国有资产账目变更手续。
第七章 车辆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车辆配备、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财政局没收违规车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购车的;
(二)超编制或超标准购车的;
(三)未经批准长期租(借)车,或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
(四)向服务对象或所属单位摊派款项购车的;
(五)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的;
(六)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的;
(七)擅自接受企业捐赠车辆的;
(八)给未履行购置审批手续车辆上户的;
(九)公车私用、公车私户或假借外单位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
(十)通过项目采购为领导干部超编超标配车或者以借用、调换等变通形式占用项目专用车辆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