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以及适用的政务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党中央专门出台了规定,以保证全党全国服从中央、政令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什么是“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公职人员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包括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
“请示”和“报告”指什么
“请示”,是指公职人员向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公职人员等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报告”,是指公职人员向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公职人员上报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
表现形式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主要表现为:擅自决定应当由上级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上级对下级领导关系的;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才予以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点击进入专题